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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上人民日报了!”湖南娄底,一4岁女童从20楼坠下,幸好掉在13楼雨棚上,14楼女子赶紧伸手抓住女童,在其他2个业主帮助下,把女童救了上来,可万万没想到,女子救人出名后,有人质疑她救人时为啥还有时间拍视频,吓得女子不敢看评论,而真相让人无地自容。
2025年9月16日下午,某小区一个4岁女孩,失足从20楼坠落,可孩子福大命大,掉在了13层的雨棚上。
14楼业主吴女士发现后,惊出一身冷汗,她没有多想,赶紧徒手抓住女童,但她一个妇道人家,再加上情况危急,心里紧张,她当时怎么用力都拉不上女童。
吴女士赶紧让儿子帮着自己报了警,可警方抵达现场还需要一段时间,吴女士紧张的浑身直哆嗦,手心全是汗,如果这么下去,吴女士怕女童从她手里滑落,她和女童体力耗尽,后果不堪设想。
于是,吴女士灵机一动,让儿子拍了视频后,发在小区业主群,哭着跟邻居们求救,说她坚持不住了,让大家赶紧来帮忙。
还好,下班回家的业主曾先生和鞠先生闻声赶到,一边帮着吴女士展开救援,一边等警方到来。
曾先生找来绳子,不顾自身危险,准备从15楼爬下去帮忙,而鞠先生,爬到自家防盗窗阳台,伸手气死帮吴女士拉住女童的手。
很快,消防和警方人员都赶到了大家齐心协力把女童救了上来。
吴女士还有曾先生和鞠先生的救人之举,被人民日报点名表扬,可万万没想到,吴女士迎来的不是赞美,而是七嘴八舌的质疑声。
大家都质疑她,在千钧一发的救人之际,她怎么还有时间拍视频?怀疑她就是为了借机出名。
吴女士又委屈又愤怒,她甚至都不敢看评论,她拍视频不是为了出名而是让儿子在业主群进行求助,否则她害怕自己在救援人员没到来之前体力不支女童有危险。
她自己就是2个孩子的妈妈,如果女童有个三长两短一个家庭就破碎了,她不可能见死不救,她救人就是盼着女童能转危为安,并不是想出名,她不明白,做个好人怎么就那么难?
为了屏蔽掉负面的质疑,她只能不看评论,她问心无愧,如果以后她遇到别人身处险境,她还会挺身而出。
事后,吴女士和两个邻居,被评为“2025年度冷水江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”荣誉称号,但质疑声却此起彼伏,一直困扰着吴女士。
这小女孩太幸运了,遇到救星,否则后果不可想象。希望所有住高楼的家长们,好好看管好孩子,别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。
吴女士不顾危险徒手救坠楼女童,本应获赞却遭无端质疑“拍视频为出名”,实在令人心寒。
法律上,她自愿紧急救助的行为受《民法典》保护,拍视频是为扩大求救,合理且合法;名誉权也受法律捍卫,恶意质疑涉嫌侵权。
社会应明白,紧急时刻救助手段多样,我们应尊重并鼓励善举,法律也当为正义撑腰,让好人无畏前行,让质疑者闭嘴,如此才能弘扬正气。
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吴女士发现女童坠落后立即实施救援,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“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”。
拍摄视频发送至业主群的目的并非牟利,而是为了快速动员更多救援力量,如邻居、消防人员,属于救助手段的一部分。
该条款明确免除救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,只要救助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。吴女士在体力不支时通过视频求助,是合理的应变措施,不构成过错。
此条款消除了公众对“救人有风险反被索赔”的顾虑,鼓励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,与本案中吴女士“冒着跌落风险徒手救人”的行为完全契合。
部分网民质疑“拍摄视频耽误救援”,吴女士在体力接近极限时选择拍摄视频扩大求救范围,是保障救援有效性的合理选择,未违反法律规定。
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: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本案中,吴女士救人后被部分网民无端质疑“作秀”“博取流量”,此类言论若缺乏事实依据,已涉嫌通过诽谤贬损其人格尊严,构成侵权。
吴女士已通过业主群、采访等渠道说明“拍摄视频系为呼救”,且救援全程有消防记录和目击者证实,其行为不存在“为出名故意拖延”的主观恶意。
发布不实质疑者需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,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,如吴女士“不敢看评论”,可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本案的恶意质疑言论亦符合该认定标准。吴女士有权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、删除不实言论。
吴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对紧急救助和名誉权的保护要求,恶意质疑者已触碰法律红线。法律应旗帜鲜明地支持正义行为,让“英雄流血不流泪”成为法治社会的底线共识。
对此,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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